保定大力起重機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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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環節:
①未按照GB-3811進行制造,無視9.7.4.1條的設計要求。在審查起重機械產品技術參數時發現很多露天使用的起重機工作適用工作環境中的工作風壓和非工作風壓均劃的“/”(無此項)。
②節約成本,減輕起重機金屬結構件的自重或出廠就不配備抗風防滑裝置。
③技術問題,抗風防滑裝置的功能無法達到型式試驗時設計計算的要求。
④缺乏抗風防滑裝置功能驗證設備,沒有實驗手段進行出廠驗證。
(1)安裝環節:
因軌道基礎等原因無法安裝抗風防滑裝置。安裝時未進行抗風防滑裝置動作驗證,雖安裝但失效。
(2)使用環節:
①選型錯誤,為節約成本錯誤選型為非露天工作的電動葫蘆門式起重機。
②為片面提高生產率,減少大車制動過程中的沖擊,人為調松大車制動器甚至讓其完全失效。
③未設置大車緩沖器和端部止擋裝置或失效后未及時修復或更換。
④未按要求設置非工作狀態下的抗風防滑裝置,如防風鋼絲索等。
(3)檢驗環節:
①漏檢。部分檢驗員未吃透檢規和標準要求,在審核檢驗報告時,發現多起檢驗員將露天工作的電動葫蘆門式起重機抗風防滑裝置項劃為“/”(無此項)。
②錯判。在資料審查過程中,對露天工作的電動葫蘆門式起重機產品技術參數表中關于風壓的項目未認真審查;在檢驗過程中,對起重機的工作環境不重視;未真正做到全過程監督檢查而是用首檢的方法進行單次驗證;忽視對電動葫蘆門式起重機的結構形式和動作特性的理論分析等從而導致對抗風防滑裝置檢驗結果的錯誤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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